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天津证监局官网日前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从业期间,王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海处以30000元罚款。
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综上,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在此期间,王海多次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证券。
“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王海使用“王某1”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6812908.86元,亏损10975.48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
“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王海使用“孙某然”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35918357.55元,亏损280102.54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
“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王海使用“李某”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5295968.00元,亏损107905.62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的资金。
“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非现场(网上)方式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王海使用“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交易金额22517347.80元,亏损142114.99元,交易资金为王海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的资金。
综上,王海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亏损541098.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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