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 第三代环境法的生成
杨朝霞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12
ISBN 978-7-5620-9436-4
印 张29.5
字 数500千字
版 次2019年12月第1版
印 次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
定 价99.00元
北京林业大学校长 安黎哲 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孙佑海 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研究所所长 蔡守秋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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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朝霞,湖南湘潭人,环境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副教授,法学系副主任。中国网“观点中国”专栏作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B)访问学者。本、硕、博先后毕业于湘潭大学(环境工程和法学)、武汉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吉首大学任教5年,2010年受北京林业大学派遣赴江西省林业行政系统挂职半年。
主要从事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标准和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等方面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研究。在《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著作和教材10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权的证成、构造和救济研究》等课题近30项。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天津卫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网、中国网等媒体采访230多次。参与《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10多项环境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本书简介
为有效应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退化的重大危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继承我国“天人合一”传统文化思想和借鉴西方“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基础上,相继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提出和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治理理论和国家战略。
本书试图从环境法学的角度,对作为政治话语的生态文明思想进行全新的解读,以期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分析、梳理、归纳、提炼出蕴含在其中的事理,进而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观,从而实现从“事实”到“事理”的“一级跳跃”。例如,本书认为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立场是以人为本和环境公平,精髓是高质量的绿色发展(直接目标是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终极目标是生产发达、生活美好和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基本路径是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环保的经济化和治理的社会化,主要法宝是良法善治,等等。
在明晰生态文明观的“事理”后,本书认为有必要将有关生态文明的科学概念和政治话语转化为相应的法学概念和法学话语,并注意从生态文明观的“事理”中提炼和概括出环境法学的学术命题,最终形成环境法学自身的法理和理论体系。不过,在此之前,本书强调务必首先明晰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认为只有明晰了逻辑起点,方能以此为基点和依据,科学构建环境法学的理论体系。对此,本书经论证后认为“环境”“资源”“生态”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三大概念最初是人们源于对“自然”的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生态保障功能的认识而对其的不同称谓,属于以“用”(用途)名“体”(实体)。即,“自然”与“环境”“资源”“生态”实际上属于“一体三用”或者“一体三面”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本书还认为,以“环境”“资源”“生态”这三大概念为起始范畴,并以前述有关生态文明的“事实”和“事理”为依据,可将有关传统法理(包括一般法学原理和部门法法理)进行“具化”“改良”“革命”“整合”等不同层次(模式)的理论创新,进而形成环境法学的新法理,从而实现从“事理”到“法理”的“二级跳跃”。譬如,对传统国家义务理论进行“具化”性创新而形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法理,对传统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改良”性创新而形成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新法理,对传统财产权和人格权等权利理论进行“革命”性创新而形成环境权的新法理,对传统法律体系理论进行“整合”性创新而形成三维环境法律体系的新法理,等等。再如,本书主张环境法是由环境宪法规范、环境民法规范、环境行政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环境诉讼法规范等五类法律规范和环境法(狭义)、资源法、生态法等三大亚部门法分类结合而成的“组合型领域性”部门法。
以前述环境法学的新法理为理论依据,本书认为可以在借鉴生物种群、生物群落、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等生态学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种群(环境法的某一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群落(环境法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系统(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的法律体系,其亚部门法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育法等)、法律圈(由环境法和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构成)等四个层面探讨环境法的立法设计问题,进而完成环境法理的法律表达,从而实现从“法理”到“法律”的“第三级跳跃”。
在此问题上,本书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出发,分别从环境专门法的体系化和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两个维度,对环境法理的法律表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方面,本书从法律制度的补充和改进(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相关制度的衔接和配合(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制度衔接)、立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等三个层面,探究了环境专门法的体系化问题。特别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的制定,环境法的法典化等前沿问题,进行了研究。
另一方面,本书不仅概括了“留空间”“开岔口”“设界限”“定基石”“立框架”“建房子”等法律生态化的六大层次(模式),而且分别对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军事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本书以《民法典(草案)》为研究对象,从“总则编”的绿色原则、生态产品特殊客体、环境权新型权利、知识产权生态化、“恢复原用”之新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到“物权编”中的物权行使绿色限制和资源权、自然保护地役权的“基石”性确认,到“合同编”中的债权行使绿色限制、环境公共服务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再到“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关联性”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批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设计等方面,对民法典的生态化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最后,还对“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7个法条,拟定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稿。
分论部分,本书先后对环境权的逻辑证成、权利性质、属性特征、主体范围、保护救济机制和立法确认,政府环境问责的内涵要旨、责任性质(区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问题、制度缺陷和法律对策,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现实问题、法理反思、理论重构和制度创新(特别是原告制度),中国环境法制建设70年的历史演进、问题检视、未来展望等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最后,本书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的环境立法在总体上尚处于以“环境保护观”为理论指导的“第一代环境法”和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理论指导的“第二代环境法”的水平,应当尽快进入以“生态文明观”为理论指导的“第三代环境法”的新时代。
本书是作者2009年博士毕业10年来关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思考的一次集中汇报。该书不仅全面探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全新构建了生态文明观的思想体系,而且尝试回答了“存在论”意义上的环境法是什么,“生成论”意义上的环境法是如何产生发展的,“目标论”意义上的环境法应当向何处去等环境法的三大哲学问题,以期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适合于所有从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关心和热爱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顶层设计者、理论研习者和法治实践者阅读。
【目录】
序一安黎哲: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学支撑1
序二孙佑海:开创环境法治的新时代4
序三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历史机遇和时代使命8
内容概要11
上编总论
引言生态文明的时代课题3
一、生态文明理念的诞生3
二、生态文明的理论追问7
第一章生态文明观的科学内涵9
导言生态文明的概念9
第一节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发展13
一、发展失序是生态文明诞生的历史背景13
二、革新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17
三、结语20
第二节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立场:以人为本和环境公平21
一、人与自然之间:以人为本,维护环境权兼顾生存权和发展权21
二、人与人之间:维护环境公平,坚持民生优先26
三、结语32
第三节生态文明观的精髓:高质量的绿色发展32
一、核心任务: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33
二、终极目标: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37
三、价值权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平衡41
四、结语48
第四节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49
一、维护“自然-社会”系统环境资源的供需平衡50
二、维护“经济-社会”系统资源产品的供需平衡51
三、维护“自然-经济”系统环境资源的供需平衡51
四、维护自然系统内部生态关系的动态平衡53
五、结语55
第五节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方法56
一、空间的有序化56
二、发展的生态化58
三、生态的资本化63
四、环保的经济化(环保产业化)69
五、治理的社会化75
六、结语77
本章小结78
一、生态文明观的理论要点78
二、生态文明观的法学重构和法律表达83
第二章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环节·原理·要求85
第一节话语转换:生态文明观的法学解读86
一、生态文明观的理论生成:从事实到事理87
二、生态文明观的法学转换:从事理到法理92
三、结语101
第二节事理辨析:生态文明法学创新的逻辑起点102
一、环境、资源、生态的法学辨析:“一体三用”103
二、生态环境的内涵以及与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概念辨析115
三、结语121
第三节法理探究:生态文明法学创新的主要模式122
一、模式一:具化(Specialization)122
二、模式二:改良(Improvement)124
三、模式三:革命(Revolution)129
四、模式四:整合(Integration)138
五、结语152
第四节法律表达(上):环境专门法的体系化155
一、法律制度的补充和改进:具化、补充、改良、革命和整合156
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从“法律种群”到“法律群落”160
三、立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从“法律系统”到“法律圈”161
四、代结语:环境法的法典化164
第五节法律表达(下):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165
一、宪法的生态化166
二、民法的生态化174
三、行政法的生态化200
四、刑法的生态化201
五、诉讼法的生态化206
六、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生态化207
七、结语209
本章小结210
下编分论
第三章生态文明观的权利表达:环境权215
第一节环境权“改良说”及其检视216
一、环境人格权说及其检视216
二、环境财产权说及其检视223
三、结语231
第二节环境权创设的证成232
一、环境权创设的必要性:从“改良”到“革命”232
二、环境权创设的可能性:符合权利生成的基本要件236
三、结语252
第三节环境权的内涵和属性253
一、环境权的基本内涵:仅指良好环境权,不包括资源权、
排污权和自然保护地役权254
二、环境权的属性特征260
三、结语265
第四节环境权的主体:学说的反思与修正266
一、国家和单位环境权说及其检视266
二、人类和自然体环境权说及其检视273
三、后代人环境权说及其修正282
四、结语:环境权主体仅限于当代和后代的自然人286
第五节环境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288
一、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288
二、环境权(信托)诉讼289
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291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93
五、环境检察公益诉讼295
六、不同类型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302
七、结语305
本章小结:厚筑环境权研究的“事理”和“法理”基础305
第四章生态文明观的责任表达:政府环境问责的反思和改进311
第一节政府环境问责的内涵和问题312
一、政府环境问责的内涵辨析: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312
二、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问题316
第二节政府环境问责问题的根源324
一、问责依据不足:存有立法缺漏且可操作性不强324
二、监管体制不顺:职责划分不清,部门衔接不畅325
三、职权监督不力:监督机制流于形式326
四、问责体系不当:问责机制单一且过于依赖327
第三节改进政府环境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328
一、填补立法缺漏:落实依法问责328
二、优化制度设计:坚持公平问责330
三、消除制度隐忧:推进“尽职免责”332
本章结语:推进政府环境问责的法治化333
第五章生态文明观的司法表达:环境公益诉讼336
第一节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336
一、公益诉讼概念的缘起336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337
第二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前世今生”340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回顾340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350
第三节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反思356
一、环境、资源、生态的概念不清356
二、环境公益的内涵不定、外延不明358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不牢361
第四节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重构363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363
二、“环境公益”的内涵和外延365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370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377
第五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创新377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权利基础378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和起诉依据389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和衔接协调392
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修法建议394
本章小结397
第六章生态文明观的法制化:第三代环境法的生成401
第一节我国环境法的历史演进401
一、第一代环境法: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402
二、第二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406
三、第三代环境法: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410
四、结语414
第二节我国环境立法的检视和展望415
一、目标立场的检视:是否坚守“三生共赢”和以人为本416
二、核心任务的检视:是否坚守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418
三、路径方法的检视:是否践行空间有序化、发展生态化、生态资本化、
环保经济化和治理社会化419
四、制度工具的检视:是否推进生态文明专门法的体系化和相关法的
生态化422
五、结语426
本章小结:推进“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427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