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5月底,笔者所供职的CIBN,应总局要求撰写一文,名曰《互联网电视的痛点、难点和盲点》,本人责无旁贷。对于这种官样文章,笔者练了十几年,自然不会陌生,就算用脚来写,也能一蹴而就。但是虽读起来朗朗上口,只是不甚有意思,还隐隐有些常年不洗袜子的酸臭味道,若发在朋友圈或公众号里,必然既不叫好也不叫座。
然而这半个月来,由欧洲杯缘起,互联网电视圈里大乱,众牌照方挨个传唤至总局过堂,惶惶然不可终日,笔者所在公司也未能幸免,回想起这篇文字,觉得颇有些公之于众,做个事后孔明的必要。
当时拿到这么个命题的时候,笔者不禁哑然失笑,要知道本人狗窦大开的本事一向鲜逢敌手,恶搞几乎已成条件反射:“哈哈!这题目不如改作:互联网电视!还能再痛点儿,难点儿,瞎点儿吗!?”诚然,各位都是圈内达人,互联网电视OTT这件不太有前途的工作,不用我多说,大家也知道的确是又痛又难,到现今已经是七年之痒了,做个眼不见心不烦的睁眼瞎,也是大多数同仁的明智之举。
以下原文摘录,为了说实话不得罪同仁,稍加改动。
《互联网电视牌照方的痛点、难点和盲点》
1管控难以落实
虽然自181号文件发布以来,明确了牌照方的地位,但单纯从商业角度来说,由于市场容量有限,利润单薄,加之牌照方有七家之多,而面向的客户,一是电信运营商、二是电视机厂商、三是以腾讯、阿里、爱奇艺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面对这些掌握核心资源的客户,牌照方的博弈能力相当有限,谈判姿态日趋低下。
要想赢得客户,则管控能力就要或多或少的旁落。如出货量最大的几家电视及厂商中,就有提出就是牌照方只提供牌照,拒绝一切实质化的管控的要求。而其他客户,管控基本也就是提供毫无意义的设备串号,和有限的节目审核。181号文件以来各种管控措施提及的EPG管理、第三方应用管理等实质性的管控,基本形同虚设。即便在协议里签署,实际上也不能贯彻执行。
此为难点(后评:话虽如此,但家电厂商的日子也不好过,若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只能自求多福)
2盈利模式单一,牌照方沦为互联网巨头的打工者
目前如CIBN此类的牌照方,盈利模式相当匮乏,其原因有二,一是机顶盒与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的水平终端市场几乎被腾讯和阿里两家公司以补贴硬件成本的形式占据,这两家公司和终端厂商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运营权,所有牌照方变为他们随时可以调用的资源,因此只有有限的牌照费收入、运营分成收入等。目前实际的情况以腾讯为例:由腾讯与电视机厂商进行商务谈判,双方界定所有的商务权益,腾讯补贴给家电厂商每台终端数十元左右,获得相应的运营权。这个阶段之后,才由腾讯挑选一家牌照方加以合规化。由于各家电视厂商生产的设备型号众多,腾讯会分别拿出一些机型分给其控制的不同牌照方,藉以增加其一对多的谈判优势和话语权。因此牌照方面对的只是客户而非用户,管控与被管控的关系完全调转。实际上牌照方沦为了互联网视频企业的打工者。
如CIBN等致力于整合各互联网企业的内容,坚持不懈进行审核管控的牌照方,反倒被说成无底线的公司。
此为痛点一(后评:自己给自己公司叫屈的话,诸位看看就得了)
3无序化的内部外部恶性竞争日趋严重
内部竞争主要来自于各牌照方,为争取从互联网企业分得更多的终端,各牌照方几乎是拿出全身解数,其中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一是降低管控门槛、降低利润水平,二是借助上级母体单位的节目资源吸引互联网企业青睐。前者上文已经进行详细阐述,而后者,造成的破坏力也不容小觑。某些拥有母体单位独占强势内容资源的牌照方,动辄以在互联网电视渠道独播、不分销等涉嫌垄断的策略抢占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却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是一个无序的市场。
互联网企业和运营商、厂商这些拥有实际运营权的客户,拿到了各电视台的优势资源,吸引了大量用户到他的平台之后,或以运营手段向用户推广其自有内容,或大力经营自己控制的内容产品。因此,广电企业用了核心的资源相互竞争,最后只是变成了别人手中的敲门砖,自己却只争取到一个劣质的下脚料。反而让该被管控的企业做大。因此我们认为这是破坏力超强的一种竞争态势。而CIBN又是一家母体内容匮乏的公司,在这个形式下相当无力。
此为痛点二(后评:还是那句话,此文是自救文,顾不了许多了….)
4电信运营商的博弈能力造成的威胁
诚如最新的6号文所言,以电信运营商主导的专网大屏业务如今的发展极为迅速,由于互联网电视没有二级播控平台管控,而牌照方相对弱势(IPTV牌照只有一家总控而OTT有7家),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讲,以互联网电视为名,行IPTV之实对其相当有利,如“悦me”“ITV”等业务发展迅猛。相对于基于互联网的传统OTT来说,这种用户月付费的业务有三大优势:
成本低:没有到用户端的高昂cdn成本。
收入高:单用户收入是互联网电视的10倍左右。
用户粘性高:用户流失率不及互联网用户的十分之一。
以发展此类业务最好的某牌照方为例,去年其水平终端市场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有1100万用户,收入仅有4000万,而在电信运营商市场上500万用户的收入达到1亿之多。
并且,而此类业务近年来几乎是互联网电视管控的盲点,各牌照方仅能提供增值业务包,管控权也几乎为0,电信运营商以省为单位进行运营,大多可提供各种如3568在内的直播业务。目前牌照方中,除一两家牌照方,或拥有出身电信运营商的高管团队,或拥有可以与电信运营商交换的资源(如央视直播/轮播节目的背书)。而CIBN在内的其他牌照方则很难进入这个市场。
由于占有诸多优势条件,各地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所谓,目前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设备厂商)的对七家牌照方进行招标。集成播控平台被运营商招标,又是一场本末倒置的恶性竞争。对于广电方,又是一次劣币驱逐良币。谁的管控宽松,谁的收入最低,谁的电信归属性更强,谁中标。
此为盲点(后评:这段话真的不是后加上去的,原文写于5月18日)
5解决方案是需要将集成播控平台的内容实质化
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大型家电厂商,完全可以形容为压在牌照方头上的三座大山,重压之下,目前的互联网电视管控情况是,有的牌照方可以完全不知道实际终端发生了什么,完全靠掌握终端软件的互联网公司、运营商、家电厂商反馈数据和信心,目前的报备机制也可以由实际掌握运营控制权的企业轻易化解,管控形同虚设。而几家牌照方在集成播控平台大量的工作被视为发展业务的障碍,既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所得,又不能达成可管可控的目标。
要将集成播控平台实质化,具体化,必须明确管控内容:
用户中心的管理:用户数据库、鉴权认证,用户信息、用户行为数据。
媒资中心的管理:编目信息、节目审核、视频数据库。
Launcher的管理:即内容入口、应用入口、应用商店的管控。
以上形成技术强制标准。成立唯一机构对终端进行验收。
获得管理权,并不意味着运营权的收回,也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厂商还是合作方获得运营收益的权力,但目前的情况是,集成播控平台的权力,成了牌照方为了争取客户,用来交换掉的筹码。强制标准,或多或少能够解决一些此类的问题。而目前,并没有太有效地措施保证集成播控平台被有效的建设和使用。
原文到此差不多结束,但是笔者真正想到的解决方案,绝非最后一条这么苍白无力,这种解决方案听起来非常熟悉,那就是:管办分离。虽然没做过副处级以上的位子,想法还不太成熟,但有几点是要说明的:
首先,牌照方的上级单位,不能以其独占资源为其背书,且不说牌照方是以打击其他牌照方为第一目的,还是要以管好集成播控,为产业服务为第一目的?就算单是这种典型的守门员行为,并未有无形资产入股的独立法人公司,参与母公司的商业独占行为,已经触碰到了反垄断法的枝节。
其次,互联网企业对终端硬件的补贴,不得捆绑牌照方的集成播控平台。互联网电视牌照方不得收取互联网企业以补贴为名的任何费用。你要补贴,那好你先去补贴,再到牌照方去申请绑定集成播控平台。
最后,为了把商业利益和集成播控分开,互联网公司的内容与产品应进入所有牌照方的集成播控平台。管在于集成播控平台,办在于依托集成播控产生的切线业务形成的商业实体而不是集成播控平台本身。
其流程应该是,互联网企业自制或向内容产出方如电视台购买内容,然后进入牌照方播控平台,而不是由牌照方将母体授权的资源开放给互联网企业;之后利用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种接口服务,进行产品化,获得运营权,毕竟互联网公司的运营能力远胜牌照方,再从运营当中向牌照方提出各种平台需求;再之后由终端企业依照自己的客户在集成播控平台中挑选自己需要的产品进行植入。当然,终端企业若想介入到产品运营当中,也可以作为一个互联网企业进入集成播控。
到此真的为止了,各位应该听说“操着卖白粉的他妈的心,赚着卖白菜的他爹的钱”这句话,其实是本人说的(笑)。但是互联网电视牌照方,多年来做的事乃是既卖白粉也卖白菜,既操他爹的心也操他妈的,这次欧洲杯,又来了次集体自嗨……是进亦操,退亦操,然则何时而不操耶?欧洲杯业已结束,大家的夜生活也该歇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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