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对此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所谓“行业惯例”无效,酒店应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酒店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
本案中,原被告针对住宿超时问题,都认同“延迟退房”应收费,只是酒店要求加收半天房费,而消费者只愿支付2个小时的房费。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要求酒店退还多收房费,但该案历时8个月,诉讼成本太高,收益严重不匹配,显然很难被其他消费者效仿,不具有普遍意义。
“延迟退房”可以收费,毕竟酒店为此付出了经营成本,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回报,但是具体该如何收费,收多少钱合理?就值得商榷了。
目前,《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删去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所以“行业惯例”已经不再成为标准,酒店也不宜再将其作为收费依据,而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市场博弈,达到双方认可的方案。
酒店是一个自由竞争的行业,房价一般随行就市,根据淡旺季浮动调整。为了保证市场活力,监管部门不宜干涉酒店的定价权。而且酒店住宿市场变化很快,房价波动也很大,不适宜统一标准,由经营者自主调整最佳。经营者非常关心成本和利润,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酒店通常采取标准化服务,所以才会制定退房时间标准,并在规定时间段清洁整理客房,如果时间段被打乱,变成无序状态,就会增加人工费用,导致经营成本上涨,削弱盈利水平。
可见,基于经营效率考量,酒店并不希望消费者“延时退房”,更倾向采用“高额收费”模式“吓退”消费者,此举又与消费者的意愿形成矛盾,容易诱发纠纷。
针对“延时退房”,可以实施标准化定价,辅以灵活调整措施。比如,在入住时,就告知消费者,如果“延时退房”,超过一定时间将收取半日房费,或者按照“钟点房”计费,由消费者自行选择。酒店为了促销,也可在淡季提供“延时退房”免费服务。当然,无论哪一种方案,都应在市场博弈的力量下,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获得认可与实施。
作者: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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